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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d by 洪毓屏
on June 1, 2020 at 4:20:16 pm
 

華語112 40884239I 洪毓屏

通姦除罪化

1.     請找出大法官會議廢除通姦罪的理由文字,請標示出其理由的特色。

解釋文指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2.      請根據這個理由,說明你是否贊成廢除通姦罪。

我贊成通姦除罪化凡是談及法律,必定會提及比例原則,我個人認為用刑法通姦罪來處罰通姦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現今社會價值觀已轉變。第一,用適當性來說,誠如前面文字所論述,大法官554號解釋現今已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刑法實務上對婚姻和解的保障及嚇阻作用並不大;第二,以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而言,非外遇方蒐證過程必定十分煎熬辛苦,但往往得不到該有的東西,甚至告不成反而先吃上妨害秘密罪等官司這對非外遇方又何嘗不是一種潛在風險或侵害?最後是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應該用民法來規定此行為即可,當事人也能取得應有之賠償,例如金錢,無須動用到刑法等國家資源介入私事。我認為用刑責來規範一個人的情感不太妥當,常言道:「公私分明」,有些警察也會覺得警力等國家資源應該用在搜查毒品走私等等其他對社會治安更有幫助的面向,而非使用在私人的家務事當中,這樣的設定未免有些突兀。 

     探討這個議題之外,我認為更重要的是想一想何謂婚姻的本質,當初走入婚姻不就是因為有愛的元素嗎?正常來說大老婆會心軟,想說可以和老公坐下來談一談問題所在,畢竟情理法三者之中孰輕孰重,我認為就此案件,最後一步才會是法律途徑,官司對於婚姻關係的影響只會愈來愈糟,再者,若要抓通姦證據,找徵信社、找律師、自行蒐證都需要一大筆錢和很多心力,有些人會傾其所有,花光退休金,花了十多年打官司及蒐證,只為了替自己出一口氣懲罰丈夫,但往往因為通姦罪難以被認定,這些心力金錢最後往往變成泡影,得不償失,而這些例子不在少數,我認為若是將刑法通姦罪廢掉,還是能透過民法來求償賠償金,更為省時也實際許多,當然民法也需足夠完善能夠處理此訴訟,現在社會價值觀已經和以前的社會迥然不同,配偶外遇而無過失的另一方根本不是所謂的失敗者,婚姻愛情並不是人生的全部,人生苦短,而美好的事情依舊很多,沒有必要為了一個人桎梏了自己,若是我應會選擇直接離婚,確保自己能得到該有的權益,選擇放下,也相信現在女性思維已經比之前進步許多,懂得如何和老公談判,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處理。

     參照大法官554號解釋通姦罪功效為預防通姦、保護婚姻,但事實果真如此嗎?我認為,通姦罪頂多只是彌補配偶的報復心態,對於維繫婚姻並沒有太多實質的幫助,刑法上的通姦罪原本是希望維持婚姻的和諧,但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訴訟,一旦走上法院,彼此的感情間隙哪怕只會更深,或許真的能夠使婚姻中受傷害的配偶得到一絲心靈上的慰藉,但是就事實層面而言,通姦的舉證實在是太過於困難,要入罪一定得符合姦淫的定義,規定十分嚴格,是否能定罪也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若今天開庭遇到的法官壓根兒反對通姦除罪化,即使是再有力的證據,要能成功告成恐怕也是機會渺茫,為了蒐集證據,一不小心原告可能反被控告侵害隱私權、妨害秘密罪等等,通姦罪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對元配的一種保障,但實際上卻可能反而成為元配長期心靈上的枷鎖,怎麼說呢?因為發現通姦罪的那一剎那,元配便遭受心理煎熬,因為不甘心便起身蒐證,而蒐證過程必須大費周章,絕非一天兩天的事情,而在蒐證過程中又是一次次的心理折磨,若數個年頭過去了,仍然無法找到許多有利證據,更是加深元配的不甘心,很可能使他們這樣繼續飽受折磨一輩子,假設花大錢找了徵信社最後扯上刑事案件,最後賠款人也是元配!但是人生路還很長遠,也實在有太多精采的事情值得去體驗,這樣的法條存在很有可能使得元配們看不見事情的另一面,錯失了下一段可能的美好關係。

除此之外,我覺得弔詭的是,出軌的方式不只一種,誠如精神出軌以及和同姓者發生外遇都屬於,但依據法條規定,上述情形卻不符合所謂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再者,證明外遇的方法亦不只一種,像是露骨鹹濕的曖昧簡訊、親吻摟抱的照片、雙方進出賓館的影片、出軌者承認此事的自白等等,都不能成為直接證據,雖然都十之八九能證明外遇的事實,但就只有以法條所規定的「姦淫」: 「異性」間的「性器接合」,才能構成犯罪,我覺得這一點是法律上顯得死板及亟待商榷的部分,這樣的規範也未免太過狹隘。

     另外,針對法務部曾經對通姦除罪化支持度做過的調查,有八成以上的民眾反對這一事件,主張立法需要依據民意但我認為很有可能是因為一般民眾對於此相關法條的認識不夠深入,甚至很有可能還有人以為通姦除罪化就是使通姦人逍遙自在,無須負責,但必須認知的是通姦除罪化不等於通姦合法化,在我國仍然可以透過民法取得相應的賠償,我個人支持通姦除罪化,然後加重民事賠償部分,且現今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方面不如通姦罪只限於男女之間才成立,而是男男女女皆可,只要符合破壞婚姻的圓滿性,發生超友誼關係就屬之,更具有性別平權之意涵及更廣泛的保障。

     主張通姦罪有利於維繫婚姻的一派論點為:結婚後若有通姦事實之認定,法官會判決雙方離婚,外遇那方通常會願意,外遇那方怕刑事責任上身,因為有婚姻關係才可能成立通姦罪,若已經離婚則無,有此罪責就彷彿能夠替非外遇那方多加一項法律談判籌碼,今天若是把通姦除罪化,剩下民事責任的問題,外遇那方通常反而不會願意離婚,因為離婚就有贍養費、損害賠償、財產分配及監護權等問題,但是我覺得應該深思的點是:所謂非外遇那方的談判籌碼,也就是通姦罪,真的有它實質的效用嗎?還是就如同前段文字所言,它就像是披著糖衣的毒藥,非外遇那方持有這項所謂的「談判籌碼」,反而可能使自己困在深井裡鑽不出去,一直盼望刑法帶予自己公道的那一天,就好像從黑暗深井裡看見外面的一絲微弱的光,但卻沒有什麼方法能夠逃脫這道痛苦輪迴,因為心已經陷進去了,若放棄當然會覺得不甘心或可惜,只能癡癡地望著那道微光,年復一年,還沒等到光明到來得那天自己就先精神崩潰,身心俱疲,若是一不小心還會毒死自己,另外還有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以若非外遇方事前縱容或事後原諒外遇方,都不能夠再次提告!所謂的籌碼也並非那麼好用,與其說通姦罪是保障非外遇方的談判籌碼,不如說通姦罪的廢除才是保證不使非外遇方陷入心理煎熬的那種萬劫不復,或許就因為非外遇方一直死死盯著那道微光,便無法發現別處通往光明的小門,而那道光不見了,反而能是內心快活,不是死心了,而是發現生命其它美好的面向。倘若今天外遇那方不願意離婚,那就可以透過裁判離婚之方式申請離婚,基本上對於非外遇那方都會是有利的判決 。

     在實務來看,受傷的往往是女性而非男性,若為妻子那方外遇,丈夫通常是告到底不寬貸;而若是丈夫外遇,通常女人心軟,很有可能撤回告訴,雖此為告訴乃論性質,但不同於其他告訴乃論罪,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對於此但書,我覺得十分不合理,理由有二:其一,一個巴掌拍不響,外遇事件為婚姻中的背叛者一方及第三者所致使,若是配偶撤回告訴,犯下外遇的配偶變成無罪,但外遇對象(第三者)卻仍然必須遭受刑罰,明明是兩個人的過失,但最後可能演變成只處罰一方,這樣很顯然是不公平的,在具體的案例中,常常是妻子最後原諒外遇的丈夫,然後撤回對丈夫的告訴,但對於小三的則無法撤告,演變成女人為難女人之現象,實際案例中被處罰的第三者往往是女性,也在某些情況下她們真的是不知情及無辜被騙的,若是日後通姦並未除罪化,我認為此但書也是應該被廢除的。其二,有些情況是外遇方的配偶去強姦或是性侵第三者,在這樣的案件中無辜的第三者有可能因為害怕反被配偶提起通姦罪告訴而噤聲不敢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致使外遇那方能為所欲為,通姦除罪化能減少如此的情形,避免例如林亦含的事件再次發生。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提到,曾有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因性侵害案件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之案例,此導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換言之,通姦罪也可能成為性犯罪者的保護傘。資料來源: https://reurl.cc/D9YZW5

     另有一說可能認為若是通姦未除罪化,不婚主義的人會愈來愈多,因為一旦結婚以後出軌可能會面臨刑責留下前科,就乾脆不結婚了,但我認為一般人談及結婚便是因為深愛著彼此,並不會想到一旦結婚以後出軌的話這樣的假設,但其實真正會出軌的人也未必會顧及有刑罰這部分,他們依然故我。

讓外遇那方留下前科的唯一作用大概就是讓非外遇的配偶那方得到慰藉吧!倘若這果真是一種好處,但除此之外,若是外遇那方留下前科對於其子女也毫無正面的影響,如果日後外遇那方要找工作想當然爾是相當不容易的,不過通姦罪算是屬於道德層面的瑕疵,但它真的屬於所謂的「罪」嗎?有可能此應徵者為某領域的佼佼者,就因為前科的紀錄而無法進入某行業工作,一輩子打零工,對於社會也算是一種損失。

 

3.請找出婦女團體意見領袖是否支持,支持或反對的理由是什麼?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言詞辯論庭前就曾經到司法院前陳情,認為通姦罪「假保護為名,實則加速婚姻家庭崩解」,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更指出,「通姦罪的存在,一來無法預防通姦行為,二來,會造成更多家庭處理通姦罪時,那個撕裂會更嚴重。」婦女新知基金會主任林秀怡也指出,推動通姦除罪化已經20餘年,終於等到這一天。由於通姦罪對女性高度不利,又無法保障婚姻和諧,「事實上,沒有一個法律可以保證婚姻和諧,也沒有法律可以強迫他人留在家庭裡,根本之道就是將通姦罪廢除。」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說,將通姦入罪,大都不能挽回對方對婚姻的忠誠,反而不少女性在訴訟過程耗費許多精神和時間,最大獲利者往往是徵信社。」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指出,婚姻的立約根基於情感,當另一半情感生變或背叛,將對方入監,對女性未必有幫助,很多女性擔心通姦除罪化後無法獲得公平正義,其實通姦若不以刑法解決,也還有民法向對方求償,反而在實際層面上對另一半較有保障。」資料來源:https://reurl.cc/Y1DlML

 

 

 

同婚解釋文: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

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

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

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

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

          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

          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 7  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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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洛伊德警暴死亡案

 

美國明尼蘇達州的黑人——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

 

非裔男遭白人警「膝壓頸5分鐘窒息死」 掀全美憤怒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Do7-8_YUHc

 

非裔佛洛伊德之死 全美爆示威潮 | 華視新聞 2020053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WGyjM7Ws8Q

 

全美示威失控 25城宵禁 佛洛伊德驗屍報告再掀怒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HmX4U0-ZZE

 

佛洛伊德苦苦哀求說「我不能呼吸了」( I can't breathe )、「媽媽,媽媽」

https://tw.news.yahoo.com/%E6%AD%BB%E5%89%8D%E4%BB%8D%E6%83%A6%E5%BF%B5%E5%96%8A-%E5%AA%BD%E5%AA%BD-%E6%85%98%E6%AD%BB%E9%9D%9E%E8%A3%94%E7%94%B7%E5%B9%BC%E5%B9%B4%E7%85%A7%E6%9B%9D-%E7%9C%BE%E4%BA%BA%E9%BD%8A%E6%B7%9A%E5%B4%A9-004834991.html

 

新聞背景:美國近半個世紀發生的重大種族暴力騷亂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286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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